1958年前后青岛对盗窃罪的严刑峻法

文 / 胶澳子

11/21/2019 9:43:15 AM

1958年前后正是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当红的时期,青岛社会治安一度出现过可以夜不闭户的“盛世”安全环境。其实这与当时采用严刑峻法严厉打击偷窃行为有关。
有两个盗窃案件的处理给当年十五六岁的我留下极深刻的印象。
第一个案例:偷自行车被处以死刑。
有一个18岁的年轻人,偷窃自行车屡教不改。最后因偷窃自行车的数量超过了100辆,成了名副其实的自行车大盗。市中级法院召开全市公审大会对他判处死刑。押解死刑犯的囚车沿胶州路—辽宁路—台东一路游街示众,数以万计的市民走上街头围观,那个后背上插有亡命旗,刚够上死刑期的年轻人。围观者中许多是中小学生,我在其中。
那时的自行车在青岛人家庭中的占有率还不到15%,自行车被盗和农民家中的耕牛被偷走的损失差不多。对偷车的贼人人切齿痛恨。
那时中国还没有律师制度。若在今天有律师辩护一下:因为被告的作案行为多在未成年期,必然免于一死。
第二个案例:偷窃同事100元人民币开除公职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59年前后,坐落在台东六路的台东区人民法院在法治宣传橱窗里公布了一起偷窃案的图片和文字。
青岛十五中学担任政治教师的×××是一个由师范学院刚分配到校的青年教师。他偷窃了住在同一单身宿舍里室友的人民币100元整(十元钞票十张)。照片显示他用偷来的钱购买的赃物是《毛泽东选集》三卷和皮鞋一双等。
那时的100元人民币相当于一个工人两三个月的工资。
一个离开校门不久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的前程就这么断送了。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当时的高压执法确实是收到了一定成效的。
今天回忆这两个案件及其量刑标准,只是为了真实记录生活在那个年代里的青岛人的人文环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提法应该是老黄历了。但显得法治不足,恐怖有余。究竟谁去捡这个漏呢?天网不能只网百姓,不网特权?这与当今的主流世界文明相去甚远。

2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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